普法小知识:《民法典》的出台对婚姻家庭编的调整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新旧法律条文的交替,一系列的变化,都在无时无刻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一般规定】

民法典新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旧婚姻法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旧婚姻法关于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表述:“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民法典新增“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享有请求撤销婚姻权”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1.民法典删除:“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民法典做了部分调整,新增:“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修改:“赠与的财产”为“受赠的财产”

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民法典做了部分调整,修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4.民法典新增: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法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情形进行调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新增:“亲子关系之诉”。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同等,成年子女也享有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离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民法典将“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予以调整。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岁的,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将“离婚时予以补偿的情形”予以调整。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收养关系】

民法典将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录到婚姻家庭编。

以上的条文调整,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离婚冷静期;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等。义贤律师建议学好《民法典》这部社会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