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离婚时能否按协议履行?

【案情简介】

1.  王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双方经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婚后双方购置房屋一套,2018年9月26日,王某与唐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按揭贷款本息由唐某偿还。

3.  同日,双方办理了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后,签字公证。

4.  2019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内容进行判决。而唐某以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

【案件争议焦点】

  王某与唐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认为可撤销。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王某,债务归唐某,对唐某是显失公平的,故,属可撤销的合同。

  2.认为不可撤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公证,不可以撤销。

 义贤律师分析】

1.  义贤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2.  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王某与唐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公证人员已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的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2)唐某主张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认为应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义贤律师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王某和唐某系夫妻关系,且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利用自身优势或其没有经验,致使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亦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陈某某主张撤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3)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义贤律师建议,在约定时应考虑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否自愿,内容是否合法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