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正确理解(陈XX案件小故事)

古人结婚要分六礼,即六个步骤,分别是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迎亲。如此复杂的结婚流程,足见古人心中婚姻的神圣和重要性。现今结婚不比古人复杂,只保留了“六礼”中的纳征一步,也就是给付彩礼环节,即由男方在确定婚姻关系后给女方一定的财物。数额大小不等,有上百万的也要两三万。《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彩礼部分又有什么变化呢?今天,义贤律师给大家做详细解读。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在遇到彩礼纠纷时候,对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具体返还多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

第一、从时间点上看,女方收到彩礼后是否和男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第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

第三、该笔财物的给付必须是彩礼的意义,如果是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钱财给付,到底是情侣之间的赠与或者借款的,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认定。

第四、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此时,如果双方又离婚了,女方继续占有彩礼的行为就没有了事实基础,应该予以返还。

第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双方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这一点的掌握法院把握的尺度很严格。按照对目前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依据这一条判定返还彩礼,必须是,给付方家庭出现实实在在的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最后,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孔民律师团队律师提醒您:并不是恋爱期间的所有金钱给付都叫彩礼。彩礼从本质上来讲是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彩礼应予返还。大额彩礼的给付,一定要在给付时明确交代给付性质,避免婚姻不成,又陷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