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可否随意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可否随意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一、案情介绍:

朱某和唐某在2018年9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朱某一由母亲唐某抚养,自2018年10月1日起,朱某于每月10日给付朱某一抚养费4000元,至朱某一年满18周岁为止。朱某在支付了第一个月抚养费之后,于2018年11月15日被原单位辞退,失去收入来源,直到2019年4月8日才重新就业,新工作月收入仅为2500元每月。在失业期间,朱某无任何收入来源,还要负担高额的抚养费以及房贷,只能靠父母接济生活。朱某希望降低抚养费,经多次于唐某沟通,唐某均表示不同意,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支出为一方月均实际收入20%到30%,原告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降至600元每月。

二、法院判决:

朱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为6000元左右,现朱某除有工作变化外,其他情况包括收入无明显变化。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朱某与唐某于2018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了扶养协议,确定了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至朱某提起诉讼尚不满一年。双方离婚时,朱某收入6000元左右,其自愿负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现朱某提仅提供一个月工资流水2500元,结合其另有每月6000元房租收入的情况,相较于离婚时,朱某的收入是增多的,其在收入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主张减少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答: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纠纷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由于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争议的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时候可否主张变更抚养费支付金额。朱某虽然有证据证明工资收入降低,但是无法证明总收入较离婚时候大幅降低,其离婚时候和现在的收入并没有明显变化,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朱某一的日常消费水平有所降低。故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求,维持了4000元每月的抚养费。

四、律师点评:

离婚诉讼中不仅要处理好财产纠纷、孩子抚养权问题,抚养费问题也要引起重视,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在法庭承诺了超出法定范围的抚养费,企图在离婚后再调整,殊不知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的抚养费支付金额,通常很难再降低,当事人应重视离婚中的每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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