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情形

夫妻之间由于感情破裂选择离婚结束关系的案件是屡见不鲜,离婚后也必然要面临对夫妻财产的分配,那么由此引发的争议多不胜数。

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离婚相关的财产纠纷都有哪些呢?作为当事人又该如何解决呢?可能大家对于此类问题不是很了解,义贤律师带您阅读有关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大家解答疑问!

 

一、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情形

2021年新实行的《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确立了相关规则。

1】一般规则:

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时,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

2】特殊规则: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其可少分或者部分。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之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如果查实,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父母之间的大额经济往来,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上述规则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以我所2020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原型,分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父母间的大额往来,法院如何认定?又是否属于上述规则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本案中,2000年我方当事人唐某与原告于某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由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书,但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月初,原告于某通过法院立案,请求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认为我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父母间的大额往来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并请求少分。我所承办律师介入后,先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确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其次针对原告于某的诉求一一进行答辩。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支出,法院的处理思路如下:首先,由双方举证质证,对转出的款项予以说明。无合理合法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可;其次,对于已另诉确定的财产权益,视为已分割。最后,法院对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大部分都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经过审理,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条文民法典对此有略微调整,取消了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的时间限制)。

3、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继承所得尚未实际分割,诉讼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所有权之后,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其可少分或者部分。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其他情形,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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