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必不可缺的6大条款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孔民律师团队总结的离婚协议不可缺少的条款

第一明确约定户口是否需要迁出

虽然户口问题属于行政范畴,不属于法院的诉讼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但是在离婚时候必然有一方要离开家庭所有的房子,孩子的住所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一旦涉及一方或孩子的户口迁移,就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很可能发生一方不配合从而造成无途径解决的局面。因此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户口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双方。

第二、明确约定夫妻之间的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一般夫妻协议离婚涉及的多数是婚内债权债务的分配,以及个人债务的确定,但是《民法典》在传统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新增了一些具体的补偿、困难帮扶等条款,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对此类情况作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在离婚后双方二次诉讼的局面,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无论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分别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并且,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离婚协议可以对具体的帮助办法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帮助方式和帮助金额。

第三、明确约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

如果双方对抚养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四、对“不分割财产”的含义作出准确解释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第一种是“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第二种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

第五、明确约定孩子姓氏问题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第六、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不能反悔”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为避免磋商成的离婚协议,因为一方反悔而无效,有必要对离婚协议做以下约束: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请求推翻。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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