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婚外情人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协议有效吗?
男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婚外女性同居,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男方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通常会给与女方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律师认为,这种补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协议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债权人”不能要求 “债务人”履行这个债务,但是一旦 “债务人”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根据民法原理,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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