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很多时候我们做一件事情只是凭着一时冲动,没有想清楚后果就做了,等过几日想清楚以后才觉得不靠谱就想要反悔,有些事情可以让我们反悔有些事情不可以让我们反悔,那么怎样的情况可以反悔呢?


【经典案例】

刘先生想和妻子离婚,并和他的妻子达成了离婚协议,他一来到义贤律所就问:“我跟妻子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我现在反悔了该怎么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是高中同学,从高中开始相恋,大学毕业以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长达七年的爱情长跑终于奔向了幸福的起点。结婚一年后,经二人商量他们在东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两居室,之后相继购买了一辆尼桑家用小轿车。虽然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但是婚后夫妻双方生活一直很融洽。直到去年春节后的某一天,刘先生在一次偶然间发现了妻子的出轨行为。

盛怒之下,刘先生决定与妻子立即离婚,为了能够尽快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刘先生决定净身出户,以换取妻子张女士的同意离婚。在刘先生让步一分钱不带走的情况下,与张女士一拍即合,他们当即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刘先生净身出户,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且还按了手印。正当他们准备去民政局离婚之时,因为刘先生母亲的阻止,这件事情就这么被耽搁了下来。 
六个月后,刘先生委托我所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同义贤律师的意见,刘先生之所以答应净身出户是因为想尽快离婚,进而妥协。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时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支持刘先生的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义贤律师分析】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由于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刘先生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
因为这些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因此当时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刘先生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与刘先生双方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法的分割,要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这一无理诉求。



【义贤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孔民律师团队专业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