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纠纷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甲将自己所有的商品房于2020年5月卖给乙,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价款并且实际入住,但未过户登记。同年9月,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丙支付了价款,甲帮助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对此并不知情。10月,丙打算入住房屋时,发现乙实际占有房屋。遂丙将甲告上了法庭。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纠纷怎么处理

案情焦点分析: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经法院审理,甲分别于乙和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真实有效。因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法院判定甲继续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第三人乙返还丙房屋。甲与乙之间的合同解除,甲返还乙购房合同价款,并且法院支持了乙主张的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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