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填补

       

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五方面问题:
1、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2、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3、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4、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5、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
1、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2、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3、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4、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1、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
2、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3、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
4、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过去执行和解中出现的诸多争议或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予以了明确界定。

其中主要的五大问题有

一、如何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二、是否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不同,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办理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和解规定》最终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高院表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有两方面。
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应当积极予以回应。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四、何种条件可以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但对于申请执行人能否随时反悔、“不履行”的具体内涵、“受欺诈和胁迫”由谁认定等问题,不同法院把握的标准并不一致。
为澄清实践中的误解,《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恢复执行的条件。

首先,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违反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
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
最后,出于审执分离的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无效或可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有何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高院分析:此类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执行担保,执行法院能否依据该条款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实践中争议很大。
为解决该问题,《执行和解规定》特别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即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同时高院强调: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