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公司霸占不当得利,法院判其返还该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7186号
2018年10月17日判决生效  
案情介绍:
A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餐饮委托服务协议》,约定餐饮公司向A公司提供工作餐,包括会议餐等服务。A公司按月支付费用,合同一年,到期后多次续签,2017年10月合同终止。某餐饮公司向A公司提供服务至2017年10月,产生费用12万人民币,2017年11月1日A公司向餐饮公司账户支付了该费用,餐饮公司出具发票表示确认收款。由于A公司员工操作失误,2017年11月9日再次向餐饮公司支付了12万人民币,标注为“运营服务费”,A公司多次向餐饮公司索要这笔款项无果,无奈之下只能提起法律诉讼。
办案过程:
A公司认为餐饮公司强占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请求判令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2万人民币,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在占有期间的利息;并要求餐饮公司承担因其拒不归还不当得利导致A公司依法追诉的必要合理费用(律师费);要求餐饮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餐饮公司辩称,餐饮公司认为涉案款项是A公司支付的劳务加班费,不是不当得利,所以不应该返还。并表示A公司要求餐饮公司承担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承担。
法院判决: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经判决结案:餐饮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A公司12万元;餐饮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2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A公司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款项利息。
义贤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