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投资纠纷

        中国人借钱很多时候习惯找朋友。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甚至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在他人向你借钱时,善良的人们不妨多留个心眼。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十分要好的朋友,2017年10月27日张三看到李四生活窘迫就跟李四说在某广告传媒公司投资可以获得比较高的返利,由于李四之前的投资一直没有赚到钱并且没有回本,因此无钱投资。李四便对张三说:“我没有钱,也借不到钱,你帮我办理投资的事情吧”。张三同意了,当天通过手机向传媒公司的代表祝某银行账号转账149000元,其中有75000元是替李四垫付的。之后张三多次向李四讨要借款,李四均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还钱,张三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
开庭过程中,李四向法官辩称:“当时张三跟我说让我投资的时候,我已经跟他说我没有钱,让张三帮忙办理投资的事情,之后张三帮我投资了75000元,我后来又给了张三15000元,一共向文化传媒公司投资了90000元。因此可以理解为张三确实帮我投资了75000元,但我至今没有获得返利,因此我不同意返还张三75000元,倘若真如张三所言能够让我获得如此高的返利的话,我是要还他这75000元的,但是现在张三没有兑现承诺,根本就没有回报,所以不同意返还张三的欠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二人在投资某传媒公司的投资过程中,张三代替李四向该公司转账75000元。现张三要求李四向其偿还该投资款,并提交银行转账回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录音用以证明其代李四付过投资款以及李四认可该笔投资款为债务。李四则持其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偿还,但并未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故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张三借款75000元,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
义贤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根据张三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间确有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未写欠条,但张三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四偿还欠款。李四不同意偿还欠款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支持李四的辩称,判决李四偿还张三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