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怎样继承

在北京,依然有很多的公有住房存在,这些公有住房的房主一般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大多是当初从单位承租的住房。当这些老人陆续离世,子女之间对公房承租权的争议就日益突出。

  按照国家规定,公房不属于居民个人,房屋不能被继承,但是原承租人死亡之后,可以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继续承租该房屋。笔者接触到了不少由于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导致的房产纠纷,也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有遗产继承人身份就一定能继续承租公房。笔者认为“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房屋,这一条规定,有些不公平。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就买房子出去单过了,户口也迁出了,只剩小儿子由于没有钱买房子,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那么老人去世之后,大儿子是没有资格承租该公房的,因为他没有与老人共同居住,户口也不在该房子内。而小儿子就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在目前市场上来说,房屋的价格和租金都是比较高的,如果只有一方取得房屋,而另一方丧失公房承租权的继承资格,明显的造成了不公平。

  虽然公房的产权是不属于个人的,但是公房在承租的时候,单位是考虑到了职工的工龄、职位等条件的,笔者认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算成职工的一种财产。而这种“财产”只能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承,笔者认识不是非常公平,毕竟不是所有的子女都能和父母一起长期居住的,而不长期居住在一起并不代表这个子女不孝顺。即使仅能获得承租权,那也是对生活很大的一种帮助,毕竟不用支付昂贵的房屋租金。

  所以公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公房承租权看做一种个人的财产,适当考虑中国的血缘继承风俗,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