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分房协议能做遗嘱继承吗?

        【案例详情】
    大强、阿军和小玉的父母在三四年前相继去世,父母生前享受了单位分房政策,2004年又遇上了“房改”。为了买房,父母与3个子女协商,并签了协议。
    协议上说,鉴于老二阿军没有自己的房子,大强和小玉自愿将来少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即由阿军占该房一半的份额,大强和小玉各占1/4。基于这样的分配,大强、阿军和小玉3人按各自的比例出钱,共同买下了房子,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父母去世后,大强和小玉多次找阿军商量,提出要分割房子,但都没有结果。之后,阿军还申请到了保障性住房,这让兄妹俩更认为阿军应该履行协议。
    在庭审中,阿军承认了这份协议,但表示父母晚年主要是他在照顾,所以目前房子还是由他居住使用;对于大哥、小妹要分房子,他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将他们的份额买下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大强、阿军和小玉父母牵头签订的协议,可视作遗嘱。协议约定“父母百年后,按约定的分配方案实行”,因此,该协议可视作3兄妹父母生前对其所有房产的继承所做的遗嘱;该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符合遗嘱形式的规定。按照遗嘱,3兄妹按份共有,鉴于房子现由阿军居住使用,且其占有50%的份额,大强和小玉要求折价补偿,予以支持。
    依法法院判决阿军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大强和小玉各支付38万余元,房产归阿军所有,大强和小玉应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阿军不能如期支付,大强和小玉有权要求对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割卖房款项。

义贤律师提醒】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方式;分房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具有效力,两者并不冲突。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义贤律师免费服务热线: 400-68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