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银行潜规则应如何维权?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银行业务规范化的呼吁也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用户对银行“默默”收取的费用和看似合理的业务流程等提出质疑,更有甚者直接将银行告上法庭,愤然叫板银行业的一些潜规则。虽然单个用户起诉银行的业务范围有限,诉讼金额也不高,诉讼结果有胜有负,但“愚公移山”式的维权却在不断推动着银行业服务日臻完善。
    案情介绍: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2009年至2014年银行被诉案件作了梳理。
   信用卡还款,先划哪张卡
  “明明信用卡有钱,为啥要先从储蓄卡里扣?信用卡里多出来的钱怎么用都不方便!”上海的张先生因不满银行的扣款做法与银行较上了劲。
  原来,为还款方便,张先生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进行了绑定。2013年8月,张先生的当月应还款额为40762.10元。
  8月30日当天,张先生发现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当晚接近22时,张先生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内存入了38300元,并当场收到了还款短信通知。这下,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多出826.93元。
  次日,张先生又收到一则短信通知,银行将储蓄卡的钱也全部扣除了。张先生马上仔细核对两个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里,取现不便,也无利息收入。
  多次交涉后,银行才将张先生的信用卡内的余额转到了储蓄卡账户上。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故多扣划其储蓄卡账户余额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银行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826.93元的三倍赔偿。在开庭前,银行主动支付了0.4元的利息至张先生账户上。
  被告银行辩称,约定账户具有排他性,原告向信用卡账户存钱的行为不是归还钱款,而是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银行信用卡入账时间和交易时间不同,只有在营业终了前存入的钱才会当天扣账,原告在被告营业终了后才将钱存入信用卡,这笔钱是第二天扣账的;被告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也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原告的还款行为和时间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此案因被告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原告还款入账引发,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故不适用三倍赔偿的原则;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利息损失0.4元,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说好的免费,怎能再收钱
  “您好,我行想送您一张金卡借记卡,金卡的办理本来是有一定门槛的,由于您个人资信非常良好,因此该卡属于邀请性质,没有任何办理门槛且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
  2008年初,王先生接到了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打来的推销电话。在客户经理所描述的优厚条件下,王先生同意接受银行的邀请,并向银行提供了其住址。不久后,王先生通过挂号信收到了卡片并开始使用。
  2013年4月,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时,意外发现这张卡自2012年6月起每月被收取了150元账户管理费。询问银行客服人员后,王先生被告知,2009年12月1日起,该行向全部用户发布通告,对账户内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每月150元的账户管理费。
  自然,王先生对这样的做法非常惊讶和愤怒,多次向银行投诉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不久后,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回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并赔偿违规金额1650元,精神赔偿2370元等。
    法院判决:
  2013年7月,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开庭前,银行向王先生退回了所有的账户管理费。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被告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被告银行辩称,其从未向原告承诺终身免费,在收取之前已经在各网点张贴了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被告已在庭前将管理费退还,故不存在退一赔一的说法,也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开户银行在为原告办理金卡的过程中,并未与原告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嗣后又未与原告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告示并不当然对原告具有约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请。